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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优化,我国传统家族企业正逐步向制度化、专业化管理迈进,而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或者逐步转让公司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去家族化”,已经成为部分家族企业的选择。作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手段,股权激励对提升家族企业价值和留住关键人才发挥了作用,为家族企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许多家族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遇到诸如激励对象选取不合理、激励期较短、业绩指标虚设等方面问题而需要进一步优化股权激励方案。苏泊尔是国内著名的炊具研发制造商,中国厨房小家电的领先品牌,是中国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长期以来,苏泊尔炊具业务始终保持市场第一的地位,生产的炊具及电器产品通过法国SEB集团销往日本、欧美、东南亚等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家族企业股权激励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等理论为指导,对苏泊尔“去家族化”前后股权激励的方案、实施动机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探究了苏泊尔“去家族化”前后股权激励对其财务和非财务绩效的影响,进而有针对性提出了苏泊尔“去家族化”后股权激励优化策略。主要结论有:(1)苏泊尔“完全家族化”阶段下的股权激励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表现为激励人数少、激励范围窄、行权条件低等特征,而“去家族化”及“完全去家族化”阶段苏泊尔股权激励更符合激励目的,其细则等方面更具有合理性。由于产权性质和治理方式的不同,致使苏泊尔“去家族化”前后股权激励的动机明显不同,进而使得其股权激励方案内容设计与实施方式存有显著差异;(2)苏泊尔“去家族化”及“完全去家族化”阶段激励型的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效果要优于“完全家族化”阶段偏福利性质方案的激励效果。“完全去家族化”的苏泊尔有着两权分离的治理特征,设计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力度更大、行权条件更合理、激励范围更广,并具有较好的监督机制,能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机结合,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更符合苏泊尔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3)苏泊尔“去家族化”及“完全去家族化”阶段股权激励的代理成本显著低于“完全家族化”阶段,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更加符合股权激励契约的设计初衷与公司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更受投资者的认可;(4)苏泊尔先后推出的三套股权激励契约整体上对公司绩效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后期的“完全去家族化”阶段激励效果更显著,对业绩提升的程度更大。同时,股权激励与绩效间存在正相关关系;(5)苏泊尔“去家族化”后股权激励的进一步优化应着力于设计多样化行权条件、合理时机推出股权激励及完善股权激励监督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