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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是确定犯罪是否成立和刑罚的判处与否及轻重的基本要件或因素,它大量存在于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之中,因而受到刑法学界长期而广泛的关注。犯罪数额不仅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法律价值,而且涉及到诸如准确制裁犯罪和法律适用公平公正这一类法律基本价值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建立和持续主要是依财产或者经济利益作为指标,财产性犯罪和经济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因为犯罪数量的增加而急剧提升,犯罪数额对刑法的贯彻实施和刑罚的适用就具有普遍的意义。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国外的刑事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并不存在“数额犯”或“数量犯”的概念及立法。“数额犯”或“数量犯”的概念只不过是我国学者提出的一个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逻辑上都缺乏相应的支持。通常所谓的“数额犯”或“数量犯”所指称的,不过是那些在犯罪的成立与否或者刑种的确定、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涉及到数额问题的犯罪类别而已。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此类犯最多只能称之为与数额有关的犯罪。也许,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使用“数额犯罪”这一概念。但是,“数额犯罪”概念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所谓的“数额犯罪”,既不存在共同的犯罪客体,也不具备共同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罚则及刑罚的具体运用上,也缺乏可以依据的共同的原则。基于这一理由,在刑法上,并不存在数额犯、数量犯或数额犯罪这一犯罪类型,而只有犯罪数额。从类型上说,犯罪数额有犯罪所得数额、获利数额、分赃数额、参与数额、立法数额与司法数额等之分。但从实务的角度看,犯罪数额主要可分为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两大类。体现在立法上,犯罪数额均与定罪与量刑有关。在立法模式上,则或者直接以具体数额作为犯罪成立与量刑的标准,或者将犯罪数额作为量刑考虑的主要因素加以规定。犯罪数额问题在共同犯罪的构成及量刑上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不同的共同犯罪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依不同的标准加以确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以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总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对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首犯,则应依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对从犯则一般应当以其非法获取的数额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对胁从犯,可直接根据其参与或获利的数额,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加以确定。 对有关犯罪数额的立法规定进行的综合分析表明:现行刑事立法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如由于立法模式的多样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罪与罪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严重失衡。因而,确定犯罪数额立法的原则,统一犯罪数额立法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标准,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统一、稳定、平衡和一致等原则的指导下,确立一定的参照系来规定各种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基础性依据。在具体参照系上,则主张比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准,统一全国的犯罪数额标准,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