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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是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不断发展而来的,这种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管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学习和借鉴,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将部分基础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某种途径转交由社会组织进行生产提供,从而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区分开,有效提高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利用率,确保公共服务的品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绩效水平的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发展是属于起步阶段,现行国内各地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主要包含社区管理、公共卫生、就业指导服务、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而购买服务模式的选择与公共服务品质、人民的满意度息息相关,因此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主要有委托模式、形式购买和契约模式,由于每一种模式都有其本身的理论基础和适合的环境,一般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购买时会根据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内容来选择相应的购买模式,其中契约模式在公平竞争方面占有较大优势。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不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赖基础不足、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主角地位过于明显等原因,使得契约模式的推动呈现出各种问题,不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总体的发展。本文首先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和意义着手,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研究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步发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概念进行梳理分析,对现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几种模式的优缺点加以分析,指出契约模式是最优的选择。契约化购买模式作为目前公共服务供给的理想化模式,在我国的实践中应用得较少,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以温州市为实例,具体分析该市在政府购买实施中的制度体系建设、契约模式落实等一系列的问题,指出该市在落实契约化购买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政府掌权过度,忽略、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公共服务需求的立项不足、社会组织竞争性不足、购买方式单一流程不规范、长期服务类项目实施中变样。究其原因,主要有政府主要负责人理念尚未转变、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培养社会组织、规范多元供给格局和推动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规范化,促进契约模式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