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西方古典修辞学诞生于古希腊的锡拉丘兹,最早的修辞学源于法庭演说,通过亚里士多德的深入研究后,才使修辞学得以理论化、系统化,而且亚里士多德还把修辞学的研究扩大到了其他领域。后经千百年的传承,到现代又经过一大批学者的努力,修辞学重新焕发生出巨大的生命力,如佩雷尔曼提出“新修辞学”、图尔敏提出法律论证理论、伯克提出同一性原理、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为理论和法律商谈理论等,都为修辞学的理论发展做出了贡献。所谓法律修辞学,是指在法律领域里,通过论证的方式达到说服为目的交往行为理论。但法律修辞学不是修辞学在法律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更注重于运用论辩的方法来实现说服,使被说服者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说服。换言之,法律修辞学不仅关注论辩方法的使用,更关注论辩的实效性。在法律这个特殊的“场域内”,法律的价值与社会成员的价值是一致的,符合听众的价值就是正当的。因此,法律修辞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应用学科。法律修辞学包括三个要素:论证、说服和交往。论证是手段、说服是目的、交往是行为方式,因而法律修辞学具有注重场域、重视心理因素、维护利益与妥协性的统一、劝说与被劝说者的平等性等特征。法律修辞学是法律逻辑的一部分,是非形式化的法律逻辑。法律修辞学的运用领域十分广泛,从立法到司法都不难见到其身影、从诉讼到非诉讼都有其用武之地。法律修辞学的运用方式可以分为判服型与非判服型。所谓判服型就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判决形式的说服方式,又可进一步分为论辩型与劝服型。论辩型与劝服型最大的区别在于劝服型是有第三人参与的说服活动,而论辩型只是论辩双方的说服与被说服的活动。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ADR)从美国兴起后,已扩展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并形成为一股世界性潮流,其中协商与调解是其重要方式。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强调纠纷化解的多元化与多层次化;中国的法律现实中,司法调解既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因此,司法调解制度既有法律文化的土壤,又有法律现实的需求。司法调解正是法律修辞学运用的重要战场之一。司法调解要坚持正义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具体而言,司法调解要把握主动,控制场面,因时、因地、因人制宜,讲究策略。尽管法律领域本来就是修辞学的发源地,但法律修辞学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对法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修辞学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要求。但法律修辞学的研究还远未成熟,我们仍需要不断从众多的修辞学理论中汲取养分,使这条修辞学的回归之路走得更加宽阔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