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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森林还承担着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就极为重要。而构建完善的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宪法》中已经确立了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长期欠缺和林业立法的滞后,导致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极不完善,问题层出。集中表现在:森林资源所有权主体缺位,权属不清;森林资源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干预过渡,阻碍了林业的发展;林地使用权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进行滥砍乱伐、过度开发利用以及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因此,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资源领域对传统物权理论进行拓展和更新,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成为必要。从“金光集团云南毁林案”和“石光银现象”等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以及市场经济不完善等深层因素的影响分不开的。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实现法治政府对于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笔者还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权、森林资源他物权和森林环境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但是,鉴于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及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要完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对此,我们不能走极端的道路,而应尊重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逐步发展和完善,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