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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后,逐渐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广泛承认。我国也已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了信用证欺诈。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错误适用,甚至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及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研究的重视。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研究: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 在肯定欺诈例外原则正当性的同时,对该原则的确立过程进行了历史性研究。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中的实体性问题 (一)界定了欺诈例外原则中欺诈的类型,并对几种常见的欺诈类型进行了分析。 (二)通过对各国成文法及判例的对比研究,分析了欺诈程度的判定标准,阐述了判定欺诈程度涉及的主要因素。 (三)讨论了存在第三方欺诈时,不知情的受益人能否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问题。 (四)在肯定了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础上,讨论了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及当承兑汇票未经转让时,实施欺诈的受益人是否享有善意持票人的地位问题。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 首先分析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之后对比分析了各国法院颁布禁令考虑的主要条件。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以银行的善意支付原则为起点,一方面肯定了银行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如果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认定欺诈成立,则银行可以拒付,也可依善意支付原则支付。但当银行明知有欺诈发生时,银行就要承担拒付的义务。 五、最后,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