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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日益频繁,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保障债权的有效方式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而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整个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虽然在《物权法》中有关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对应的程序支持,在实践中并未适用过。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的内容增加到了特别程序中,以此来呼应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所以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面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件,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是科学适用的前提。本文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在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之后,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文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文章的引言。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实现担保物提供了新的途径,接着分析了域内外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研究现状,最后指明了笔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和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概述。首先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含义,接着通过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性质的分析和体系解释的方法,论证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最后,基于上文所述的含义和程序性质,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具有的价值。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现状。美国立法明显倾向于私力救济;德国针对不动产和抵押权,采用最严格的公力救济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与我国法律规定最为相似,规定了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在分析和对比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法律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主要内容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在分析、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学说和实践观点,对申请、审查、裁定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够促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良好适用。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人范围进行解释、说明,明确申请的条件。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标准应为形式审查,详细介绍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基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非讼性质和形式审查的标准,明确裁定无既判力。对错误裁判的救济,主要介绍了提出异议的方式,此外,笔者认为不能通过再审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第五部分则是集中分析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具体问题包括被申请人范围不明确、关于能否适用公告送达的做法不统一、裁定文书的表述普遍存在问题、对担保人权益的救济不充分、案件的收费标准混乱。之后,通过对法律规定、理论观点和实务观点的分析,同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以下解决建议:确定主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应作为被申请人;明确能够适用公告送达;裁定文书仅对形式要件进行表述;通过构建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来完善对担保人权益的保障;统一案件的收费标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不应收取案件申请费,同时笔者建议在立法修改过程中确定按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