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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关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引发事故罪名的认定以及刑期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理顺其中的争议点,同时通过运用诸多学者的理论,提出笔者关于醉酒驾驶如何正确定罪的理论。同时,通过分析个案中罪名与刑期的矛盾之处,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以期法律对于相类似的酒驾肇事行为能实现罚当其罪,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同时兼顾个案的公平正义。全文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约20000字。第一部分,引言。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案由和案情。该部分主要是介绍案情,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待清楚,从而为后面的案件争议和法理分析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争议焦点。该部分主要是提出案件中的分歧意见之所在,并对不同意见持有方的观点进行简明的阐述。第四部分,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学理探讨,从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两罪进行区分,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照近年发生的几起典型“酒驾”案件,得出陈某为过失犯罪,所触犯罪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结论;其次,对二次撞击行为进行了相关的阐述,案件中陈某驾车撞击公交车行为是第一次撞击失控后的后续撞击,不构成二次撞击,公诉机关不应当对此次撞击另作评价;再次,对就医行为对肇事后逃逸行为认定的影响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探讨,再结合案例中陈某的就医行为进行分析,陈某肇事后离开现场并非出于客观不能,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最后,对被告人所判的刑期之合理性进行探讨,认定该刑期符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然而交通肇事罪所设置的刑期对其难以规制,这就需要立法者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有深刻的认识,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律来克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之适应我国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第五部分,我的结论与本案的启示。该部分侧重于对全案进行总结,提出该类案件正确定罪量刑的意见。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希望司法者能准确的认识到,不要过多地为了实现社会效益,为了平民愤而对所有醉驾肇事行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违背法理进行定罪。同时,对于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适度的延伸,并根据当前我国立法上的现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例如对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进行适度的修改,使得醉酒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够受其规制,避免因惩处力度不够而动辄使用“口袋罪”兜底定罪之现象,从而有效维护我国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