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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19世纪初,一股名为“浪漫主义”的思潮席卷全欧,这场浪漫主义运动后被以赛亚·伯林誉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大的转折点。几乎同一时段,在同为浪漫主义萌蘖之处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取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成为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在接下来的19世纪大放异彩。二者之间是否有渊源关系?如果有,这种渊源关系是如何体现的?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又有何启示?本文试图解决的就是这三个问题。 文章首先区分了“浪漫主义”一词的两种不同的使用语境,再通过对浪漫主义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的分析,做出如下定义:作为具体历史事件的浪漫主义指的是18世纪末兴起于德国尔后逐步扩散至整个欧洲的一场艺术与道德领域里全新的变革,其主要特征有二:一是对自由意志的强调和对事物本性的否定;二是试图破除事物具有稳固结构的这一概念。接下来,通过将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主要观点与浪漫主义的主张和特征相比较,得出结论:历史法学确实可说是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两者之间的渊源主要体现在浪漫主义所具备的、又为历史法学派所分享的两点共性上:第一,是两者都体现了对传统的反叛;第二,较之于事物间的共性而言,两者都更看重个性。最后,通过前面的探讨,进一步展开,认为历史法学的浪漫主义渊源能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的可能启示主要在于法律多元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价值多元化,二则是要做到制度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