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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于在合同缔结、磋商、接洽阶段,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对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况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情况发生的日益频繁,缔约过失责任由此应运而生。罗马法中最先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时称为买卖诉权制度。后来正式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立法理论,也打破了债法体系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的理论体系,这完善了民法体系也使得债法体系得以构建完整。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只是很隐晦地提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义。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后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了明文规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出现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他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况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这对于我国债法体系的完善及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实践现状并不容乐观。其理论体系仍不够完善,理论基础也亟待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论,主要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历史发展、法律属性、理论基础做出简要介绍和探究。第二部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的分析,针对“百花齐放”的诸多要件的构成学说,从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来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并作出相应的论述。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做出一定的论述。第三部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重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来就赔偿范围做出了详尽的论述。第四部分,本文针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如下完善的方法。一要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制度;三是适当扩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