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而适格原告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目前,雾霾、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凸显,因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应对环境危机,满足人民群众享受良好环境的新期盼,环境公益诉讼开辟了维护和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维权之路。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对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理论研究和实践进展,特别是江苏、云南、贵州、重庆等地纷纷出台的关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梳理、凝炼和提升。本文重点阐述了美国公民诉讼、澳大利亚环境公益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的法律规定,先从判例法突破对原告资格的限制,随后在成文法中进行完善,并积极培养社会团体发展壮大,是国外原告资格发展的突出特点和值得借鉴之处。通过探讨分析适格原告的诉权基础,本文提出如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立法建议。第一,将环境公共利益纳入诉权利益的保护范畴,以“诉权利益”作为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理论依据。第二,明确“法律规定机关”的具体类型,完善不同主体的起诉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未在地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三,健全原告起诉的配套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环保司法主体联动,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组织,作为有利于原告起诉的保障措施。首先,每个环保司法主体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共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次,完善有利于原告起诉的物质保障措施。最后,因地制宜的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保证其能动性和专业性,并最终实现环保合议庭这一临时审判组织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