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增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维权方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由于带有商业性特征而被认为有正当性异化之虞,自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一直备受争议。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开始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展开研究,但目前,相关研究尚未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概念、定性以及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达成共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由于权利本身的特性、市场发展的趋势、行政救济存在不足、司法救济存在优势等原因而产生,具有维权主体的专业性、被诉对象的群体性、维权方式的主动性、维权目的的商业性等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面对目前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正当性之辩,从成本与效益视角、维权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价值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后得知,此种维权方式具有正当性。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在净化市场、保护竞争以及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现阶段,批量式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发展势头迅猛,在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占较大比重,给法院审判带来了较大的压力。针对这一现象,多地法院组成了专门的课题组,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展开专项调研,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立案审查不规范、分案制度不科学、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权利难以认定、利益难以平衡等难题。为破解审判难题,必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来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进行引导和规范。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滥诉维权的评判标准,进一步明确滥诉的判断要素和认定标准,以规范和引导商业维权人正确行使诉权。其次,法院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要总结司法经验,不断实现司法优化,通过严格审查诉讼主体资格、严格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及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诉前侵权警告机制等方式应对此类案件。再次,从行政执法层面,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监管力度,优化市场环境,寻求灵活务实的监管方式,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最后,从公民层面,要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理性维权,一方面要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