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逐渐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而入世过渡期满后我国银行业也已进入一个全面开放的阶段。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观念与加强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在当代中国的金融法制实践领域中发生激烈的交锋。如何坚持银行业的全面开放、积极履行入世金融承诺的同时,切实维护本国银行业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无疑成为当前中国金融法制改革的一道难题。作为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第一道门槛,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地位极为重要。我们需要思考的也恰恰是,如何根据国际形势以及我国自身银行业发展的状况,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以便在确保我国银行业市场的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同时,推动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稳健发展,进而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走向国际化并参与自由竞争。本文的基本立场是,在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上,应当坚持适度、有序的开放与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充分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入世过渡期后的特殊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也要考虑到入世金融承诺的积极履行以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合作。文章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概念”、“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以及“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原则”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阐述“市场准入”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概念内涵,探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而为本文后续的深入分析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前提。第二部分着力分析“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在这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等国际性规则的体系分析,旨在于完整地展现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内容,进而为更好地理解当前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建设提供一个宽阔的视野。第三部分侧重于分析“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国内法规”问题。作者着重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较的角度,来把握当前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基本现状。第四部分则围绕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局限,诸如:在市场准入法制体例上存在着不足,在准入形式和总资产规定上不够完善,业务范围规定上尚有欠缺,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规定亦有瑕疵,与母国的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等等,进而提出改建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些参考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