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争议最大且最不规范的部分,面对“执行难”的困局,理论和实务界都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就是这种探索和实践的成果之一。笔者从事执行工作以来,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直很关注,由于执行法律的规定不细致和执行人员素质等问题,民事执行工作普遍存在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的问题。在笔者接待执行案件信访、上访和申诉中,对执行公正的期待已经超过了当事人对执行效率的关注,执行公正已经成为法院和群众矛盾的焦点问题。执行听证制度是为确保执行中的程序公正而确立的,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法院的执行听证流于形式,异化为法院消极应对当事人正当诉求的机制,丧失了执行听证的意义。执行工作实践中,案件的全部执行本身就很困难,因此程序的公正对当事人是否信服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公正的程序对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巨大的损害。目前理论界对执行听证制度的探讨和研究不多,且大多是将听证制度包含在对执行程序的讨论中,作为执行程序的一个部分进行探讨,缺少单独针对执行听证制度的系统性研究。笔者认为民事执行听证在我国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环境,通过全国性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执行听证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具有较好制度契合和可操作性,因此,对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探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主要运用了法解释学、比较研究的方法,将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执行听证是指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查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和执行异议等执行中的有关事实的活动。执行听证是一种执行中的审查制度,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较少涉及实体内容,具有重复适用性和效率性、维护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执行腐败,缓解执行矛盾的功能,执行听证遵循公开、效率兼顾公正、主动性和适度、职能分离、平等有序的原则。第二部分结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执行听证制度的现状和完善的必要性。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听证没有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执行异议的提起,并未具体规定执行听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了执行中重大事项一般应公开听证,目前各级法院召开执行听证的依据多为各地的自行规定,缺少合法性和明确性。建立执行听证制度符合执行实践需要,符合强制执行的要求和价值追求,是执行公正和司法改革的要求。第三部分探讨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构建。参考各地执行听证的规定和域外听证制度,执行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八种执行案件,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拟中止终结执行、疑难复杂等八种案件。听证的主体包括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主持人。执行听证可以规定执行听证的启动、运行以及听证的监督和救济三个部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能够规范执行工作,对建立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强的全国性的民执行听证制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