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涉及“第三者”界定的问题,“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关系到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涉及“第三者”界定的问题,“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关系到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问题,故“第三者”范围究竟如何,极有必要加以明确。与国外先进的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第三者”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立法,得出交通事故第三者均为事故受害人,系指保险合同双方之外的人。“第三者”指的是:在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且有权利向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人。在“第三者”的界定过程中,势必要审查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对于该两种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的效力判断理应有所区别。相对于商业险而言,交强险本身具有非盈利性和法律强制性,故对于交强险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理应从弥补受害人的角度解读,从有利于受害人和交强险公益性质出发。对于自愿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则需要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审查进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第三者”的认定范围;将车辆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范围;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
其他文献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从而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世界上已经有很多的国家制定了有关行政公开的相应制度,将行政公开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深入研究行政公开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
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是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超出公民应当容忍限度的损害之补偿。国内关于行政补偿的研究集中在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变更所造成的损害之补偿,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不以剥夺或限制公民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鲜有人关注。由于此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维权的依据。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
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资源蕴含了较高的历史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近十几年的努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医患关系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保护患方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以人权的保护、社会实质正义、政府的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为视角,从医患双方地位、专业技能和信息掌控能力、医方的自主权、患方的心理承受力以及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侵袭性”特征五个方面论证了患方属于弱势群体的实质,指出患方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并以此为基础,在实证分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又称为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行为,是我国民间借贷模式的一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