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与村落文化生态重构——以塘北村为例

来源 :浙江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ngwang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资源蕴含了较高的历史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近十几年的努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从对其本身的保护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深刻的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发展离不开其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其活态性、整体性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以此我国建立了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活态传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对于维护文化生态的平衡、保护文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塘北村蚕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个例,对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现状进行调查。通过对调查资料的整理,在文化生态理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基础上,力求探索塘北村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前辈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明确自己的研究方向,最后对本选题的研究方法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塘北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概况,包括塘北村地理位置、自然生态环境和蚕桑生产的历史和民俗文化背景等,分析了塘北村设立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的理论背景与现实背景,指出塘北村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首先指出塘北村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的目的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依据在田野调查中得知的塘北村目前发展现状,通过非遗与民俗文化的振兴、村落生态环境的改善、建村以来村民蚕桑养殖规模的变化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实现村落文化生态的重构。  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塘北村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重申报轻落实、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村民缺乏文化自觉意识等,并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出现问题的基础上从政府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村民自觉意识等方面做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第五部分对塘北村蚕桑丝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总结,并对笔者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再思考。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的“阳光政府”理念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对于各种政府信息资源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而作为政府信息之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受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列为一章,更是将环境信息公开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湖南省自2010年提出了“绿色湖南”的口号以来,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上有很大的进步,也有一些亮点,
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其社会实践又是“场域”运行的产物,因此,“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这个命题隐含着两条研究线索:“法官角色”和“法律意识”,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法官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的公平性,规制垄断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限制行为都必须要反垄断法来规制。某些行业或者行为可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从而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世界上已经有很多的国家制定了有关行政公开的相应制度,将行政公开作为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深入研究行政公开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
行政事实行为损害补偿是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超出公民应当容忍限度的损害之补偿。国内关于行政补偿的研究集中在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变更所造成的损害之补偿,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不以剥夺或限制公民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鲜有人关注。由于此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维权的依据。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