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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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筑行业也转向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国家鼓励建设具有艺术美感的建筑,全国各地越来越多具有独创性的建筑成为建筑作品而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导致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侵权纠纷常以涉案作品为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予以审判,使得《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未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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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筑行业也转向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国家鼓励建设具有艺术美感的建筑,全国各地越来越多具有独创性的建筑成为建筑作品而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导致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侵权纠纷常以涉案作品为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予以审判,使得《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未落到实处,著作权人权利也未得到周延的保护。基于此,文章采用“总—分”的研究思路,针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展开研究,针对实践中的各种难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对侵权客体建筑作品的概念范畴、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研究,梳理出建筑作品复制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未甄明确,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不甚统一以及建筑作品复制侵权判定标准存在分歧等三个方面。文章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研究。首先结合建筑作品实用功能性的特征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独创性”的认定进行研究,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程度要求以及认定范围进行剖析,厘定建筑作品独创性程度要求应采用“较低”标准,独创性认定范围应为“外观造型+内部空间设计”。接着针对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实质性相似”予以研究,通过对“实质性相似”内涵的研究,并对不同认定方法的分析比较,结合建筑作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构建出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四步判定法,并建议在认定过程中引入专家评审制度以帮助法官解决因建筑设计领域的知识壁垒所增加的认定难度。最后通过对建筑作品复制侵权判定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明确建筑作品复制侵权认定的具体要点:厘定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科学划定合理使用的边界,进而回归到司法实践的本身给出复制权侵权判定的具体路径。通过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复制侵权认定的研究,以期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激发设计师的创新能力,从而有更多的建筑作品可以成为城市生命力的基石,为每个城市缔造了不同的形象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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