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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因为其与盗窃行为的区别暧昧,引起了理论界对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及其界限的广泛争论。在国内外的学者之间,出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存在理由的不同理解,也产生了非法占有对象的观点分歧。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相关情形作出了有限的解释,不过,不仅其本身就存在法理缺陷,而且其面对实践中越来越形式多样的使用盗窃尽显无能为力。因此,本文首先述评国内外对使用盗窃的刑法规制现状,并对我国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行考察,从我国的判例出发,检讨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其次,分析关于使用盗窃的各种学说,并以此为前提,在讨论使用盗窃的侵害法益、对域外立法经验进行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得出使用盗窃构成盗窃罪的结论。最后,讨论使用盗窃事后处置行为等特殊问题。本文分为四章,其思路大致如下:第一章对使用盗窃的概述。首先参考学者对使用盗窃的内涵界定,并对盗窃罪、盗用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确定使用盗窃的内涵,并根据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使用盗窃作出类型划分;其次在评述国内外刑法规制现状、检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考察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之后,发现我国虽然存在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偷开他人机动车”案件的定性仍然混乱,而且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之使用目的为什么等于非法占有目的,未予说明。此外,盗窃数额的认定也不尽科学。第二章检讨关于使用盗窃的各种学说的基本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或者受到的批判。通过整理发现,使用盗窃可罚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与非法占有的对象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理由及其基本含义,即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及理由、排除意思的内涵限定;而后者论述非法占有对象的学说演变,即物的存在形式说、物的价值说、折中说。第三章指出使用盗窃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其核心在于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能否涵射使用盗窃。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侵害的使用盗窃行为,满足盗窃罪的法益要求,具有需罚性。通过对域外经验的批判性借鉴,我国没有必要就使用盗窃的处罚修改刑法,而只需要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作发展性解读。将非法占有目的之排除意思解释为妨害利用的意思,不存在法条语义问题;基于法益保护的必要,非法占有对象采综合说也具有其合理性。因之,使用盗窃是对他人财物固有价值或者本来用途的盗窃,符合综合说的观点,行为人因具有妨害利用的意思,且妨害了被害人的利用,构成盗窃罪。使用盗窃并未损害财物本身,而是妨害了被害人使用而造成被害人支付相当的对价,因此盗窃数额应当依据使用盗窃行为对被害人利用可能性的妨害程度来计算。第四章具体讨论关于使用盗窃的特殊情况的定性问题。针对行为时存在其他目的的使用盗窃,应当区分一时使用后毁坏目的与一时使用后弃置目的,对前者应当进行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后者则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即可。就使用盗窃的事后处置行为而言,使用后之毁坏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使用后弃置的,因其事后弃置行为与使用盗窃行为侵害法益的同质性以及妨害利用意思的持续性、整体性,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