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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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只有时时对权力进行监督,权力才会始终良性运行,所以,哪里存在权力哪里就应该有监督,权力和监督是一对“孪生姐妹”。迄今为止,已形成多种对权力监督的类型和方式,公民监督是众多监督类型中的一种,是充分实现对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法治国家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形式。实现和保障公民监督权是防治腐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对于公民根据《宪法》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研究还不充分,也不够系统、深入。为了保证权力行使者能够始终不渝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公民监督机制,让权力的所有者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实行直接或间接的监控。否则,离开了有效的公民监督,公民的选举权就难以贯彻到底,罢免权就失去了依据,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公民拥有监督权的前提。并且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除在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里有所体现外,宪法总纲第3条第二款、第27条第二款中的规定也是公民享有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公民监督权的宪政功能来看,公民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之一,是维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和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实践来看,其实现的主要途径有举报、信访、舆论监督、诉讼等主要途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配套制度不完善,宪法权利的法律细化不足;二是政务公开程度不够,公民实现监督权前提的知情权严重缺失;三是公民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实现受阻严重。要使公民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在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实行政务公开、完善监督立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公民监督权保障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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