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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助权是当前我国颇有争议的制度之一,美国作为这项制度的开朝元老是在大量的案件发生后促使其完备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美国宪法赋予了人们的权利以及程序上的制度要求。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辩护权,律师帮助权就是辩护权的延伸。律师帮助权制度的立法理由,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辩护权。在程序上律师帮助权是刑事诉讼法原则,贯穿刑事诉讼法的始终。目前,我国在律师法中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享有有限的帮助权,律师帮助权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帮助权在实体方面由告知权、会见权、讯问在场权及调查取证权四部分组成。律师帮助权在程序上包括程序正当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及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这两方面都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帮助权的起源与发展都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本文通过律师帮助权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各自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在内容上相矛盾,给实践人员带来的不便。例如,佘祥林案件中,由于侦察机关在程序上疏忽导致错案的出现,使犯罪嫌疑人人权没有得到保障。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帮助,这不仅仅在程序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也帮助侦查机关减少错案、冤案。对比国外的律师帮助权制度,为我国实施律师帮助权制度提供借鉴。明确律师帮助权应纳入我国宪法:国际法规有关律师帮助权制度应吸纳到我国法律中;确立有效律师帮助权原则;设定律师帮助权的救济机制。本文在律师帮助权制度中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在我国目制度下运用了实证分析法。主要是为更好的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在中国得以实施,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