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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纠纷有增无减。司法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纠纷,成为目前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针对环境纠纷问题,国外许多国家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院),法院在化解环境纠纷、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得以充分落实。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研究比较热,为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我国个别地方还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还没形成统一认识;鉴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及目前的环境形势,是否有必要、是否有条件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等问题都存在争议。为此,本文对上述问题一一作了探讨。本文共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界定。该章从司法、司法专门化等概念入手,在采用狭义司法概念的基础上,将环境司法专门化界定为:国家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专门人员独立审判各种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活动。第二章考察国内、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首先对国外环境司法的整体现状进行阐述,进而从产生背景、性质与地位、受案范围、人员组成、原告资格等方面分析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国家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并进行经验总结;其次,分析目前我国环境司法的严峻形式,指出个别地方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及环境保护合议庭均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益尝试形式,并客观分析这些有益尝试对解决我国环境纠纷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三章论证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必要性方面,文章主要从人类生存发展、尊重人权、我国环境形势,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公众需求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论证我国有必要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可行性上文章首先从能动司法理念、司法统一论和诉讼价值论三方面分析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进而指出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分工细化规律,亦有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完全具备可行性。该章最后指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困境。第四章探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具体路径。在排除建立环境法院、扩大专门法院职能范围、建立环保合议庭等路径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应当稳步推进,目前应在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和环境纠纷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环境审判庭。环境审判庭由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同时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确保环境审判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