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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处于信息时代,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革新和普及,使个人资料的大规模收集与统计变得更加的容易。我们初尝个人信息数字化带来的福祉,却也切实体会其带来的种种问题。信用信息作为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记载,它是经济社会主体了解利益相关方诚信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然而在民事基本法中,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规范和主要内容仍然处于立法空白之中,可以说,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仍未形成制度化,更加没有达到个人隐私的保护预期。本文以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基本范畴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梳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基本方向和方法。本文除引言外,由四部分组成,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基本范畴。本部分分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定义、内容与范围、主体以及控制者等基本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在信用活动中形成的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记录及相关数据,它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以自然人为主,对于其它特殊主体进行有选择性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者,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及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阶段中都是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对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梳理。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中,诚信缺失问题严重,社会诚信建设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然而就目前来讲,无论是我国的征信立法还是征信实践还都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也未达成共识,个人信用信息的独立性价值凸显,但仍未得到明确的定位。第三部分,权利视角下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不管在公法领域中抑或私法视野下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起点应为私权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是人格权而非财产权,其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实为人格权的财产性利益;隐私权具有发展性和本土性的特点,隐私权概念下的个人信息无疑会受到更好的保护。第四部分,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基本架构。通过实践与理论的分析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与保护等方面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进行基本的架构。立法模式上,应以民法保护为核心,公法相辅助;立法体例上,采取基本法加单行法的模式。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原则既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也要与我国的国情和实践相适应。个人信用信息不仅要建立完善的权利架构,也要有完善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