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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内容仅有57条,虽然条文中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它仍被许多专家、学者喻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法律。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的评价,一方面是由于该法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我国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了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可以说是一部集各国反垄断法之大成的法律。《反垄断法》引进了国外许多先进的制度,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只不过我国以“经营者承诺”的形式规定在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对这一立法规定,所有的观点几乎一边倒的给与了肯定。但是,许多当初意想不到的问题也随该制度的实施显现出来。鉴于此,我国立法者适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弥补性文件。但遗憾的是,涉及该制度的一些关键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说明。因此,笔者将在借鉴诸家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以期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相关理论。之所以开篇阐释基本理论,一方面顺应了人们理解认识某一制度的思维流程,更重要的是对背景的深入研究能给我们许多启示,对规范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大有裨益。首先,笔者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含义、属性进行了界定,希望借此剖析经营者承诺制度最本质的理念,即执法和解。其次,对经营者承诺制度平等协商、温和执法以及维护公益的个性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一些否定经营者承诺的声音笔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正当性分析,从经济、政治的立场对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理论现状及暴露的不足。首先,结合《反垄断法》第45条,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分阶段的研究,从启动到履行,再到反悔,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展开。其次,通过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比较典型的两个案例(电信联通垄断案和四大日化企业涨价案)的介绍,有针对性的剖析了执法过程中暴露的不足,进而为完善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提供设计思路。最后,笔者在立法规定和案例介绍的基础上,对我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总结。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先进国家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介绍,以及由此带来的一些思考。首先,笔者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产生地美国、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蓝本诞生地欧盟,两个经营者承诺制度最成熟国家的立法、执法经验进行了介绍。欧美国家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研究与执法实践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无论其适用的筛选机制,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保障机制,还是保证承诺履行的监督机制,无一不彰显着这些国家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健全与成熟。其次,笔者对先进国家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进而反观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现状,对我国的制度设计进行了一定思考。文章第四部分是核心内容,笔者将在对前文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完善进行构思。首先是细化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体内容。一是界定《反垄断法》第45条中相关概念的具体内容,二是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前提的明晰,三是对制度外延也就是适用范围的划定,四是对承诺内容及法律效力的完善思考。其次是搭建经营者承诺制度完备的程序框架建议。主要是从完善启动机制开始,到该制度履行中相关内容的补足,再到违约后的惩罚、救济机制的健全。最后,笔者在前述思考的前提下,创新性的以当下我国宏观的执法机制、体制为出发点,系统阐述了如何优化外部执法环境以促进经营者承诺制度实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