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项目近年来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公众在享受各项便民、惠民项目带来福利的同时,自身的环境权益也容易受到损害,需要表达意见的制度来主张权利。社会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外到内的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自近代以来,就是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机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是指公众依照宪法法律,参与到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中。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环节,落实了公民所享有的程序性环境权益。同时,社会监督还能够将预防优先的原则更好的加以贯彻,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初期通过多方协作对问题进行处理,避免环境问题的恶化。进而能够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修建时,使决策者可以做到统筹兼顾,吸收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共同发展。社会监督机制对于防范建设项目所蕴含的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实践中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引发了社会恐慌,公众通过网络、上访等方式反映意见,许多建设项目只得停工、停建。这说明,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还存在问题,使得该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些问题包括,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缺少程序理性,环保NGO在社会监督中参与度不高,新闻媒体对环境风险起放大作用,社会监督受理与反馈制度不健全,公民环境监督权受侵害缺少救济途径等。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对监督者的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立法上,我们应在坚持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前提下,注重对公民与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加以规范,让他们的监督行为更为合法化,以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同时,政府应当激励环保NGO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中,为环保NGO提供监督的渠道和必要的支持;还应对现有的网络举报平台应加以完善,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对平台的技术投入和制度构建,保证公众的举报、投诉信息,能够有及时、全面的反馈信息。最后,为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取得公众所期待的效果,立法机关还应建立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