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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语态作为法律英语的一个典型特征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法律英语被视为各种法律英语语篇的统称。但通过观察,作者发现国际公约中大量使用主动语态。然而,很少有人发现这一现象。本文试图比较被动语态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的运用情况,并进一步分析语态与法律语篇中隐藏的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作者收集了三组数据,每组包含一个国内法及其一个大体上与相对应的国际公约,即,《美国联邦宪法》(1787)与《联合国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与《世界人权宣言》。根据统计,结果表明国内法中使用被动语态的频率高于国际公约。但,国际公约亦属于法律语言,为什么这一特征未能得到体现呢?本文采用批评语言学和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相结合的理论框架分析上述这一现象,并选择第一组数据为例进行详细分析。本文旨在法律语言研究中开辟新天地。作者发现国际条约中存在“高频率被动语态特征”缺失,同时发现语态的选择依赖隐藏的“权力”和“意识形态”。这一发现再次为“语言形式依赖于语言功能并服务于语言目的”这一规则提供了实证。同时,由于法律语言是一个非常宽泛,包括许多分支领域的概念,这一发现将激励更多学者对法律语言各个分支的特征做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