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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这将是中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这意味着中国期货行业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按照制度设计,证期合作将采用券商IB制度,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
证券公司参与证期合作,由于缺乏期货方面的管理经验和市场经验,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将不可避免地遇到新的风险管理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探讨股指期货推出后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而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进行IB业务对证券公司本身造成什么样的风险,怎么去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却鲜有提及。本文站在证券公司的角度,从股票指数期货和现货市场的差异化分析着手,分析美国和台湾的IB制度,从而得出证券公司通过IB制度参与股票指数期货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通过对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的案例分析,论证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重要性。分析证券公司作为IB参与股票指数期货的风险来源,根据潜在的风险来源,制定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即证券公司作为IB参与股票指数期货的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中之重是做好对证券公司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而作为证券公司通过IB制度参与股票指数期货,是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