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灭绝种族罪构成要件中的被保护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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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种族罪是一项与人类文明相伴出现的罪行,因历史悠久、性质恶劣使其在后来被称为“罪中之罪”。但与其危害程度不太相符的是,直到1948年才通过了第一项用以规制种族灭绝行为的国际性法律文件——《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其中声明种族灭绝是一项违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的罪行,并将其定义为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尽管这一定义后来在其他的国际性文件以及国内立法中被广泛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定义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支持,相反的,其中一些法律问题仍然受到学术界激烈的讨论。本文将以其中争议最大、修改呼声最高的“被保护团体”问题作为研究的核心,结合联合国第96(I)号决议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学界的观点学说,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除摘要和导言外,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将对灭绝种族罪的发展历史,以及被保护团体问题的形成过程进行介绍。首先,在灭绝种族罪罪名化的历史部分,将重点论述在自19世纪初到1948年这段时间内,以莱姆金为首的学者为推动灭绝种族罪立法进程所做的一系列努力,以及促使其坚持这一使命的相关历史事件,如亚美尼亚大屠杀以及二战等。同时,也将着重论述“灭绝种族罪”这一专用名词从出现,到首次被用于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到最终通过公约对其加以规制的完整历史进程。第二部分则为被保护团体问题的形成过程,这部分将重点论述几次较为重要的历史事件对被保护团体问题形成的影响,具体包括第五届统一刑法国际会议的召开、联合国第96(I)号决议的通过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通过。同时,本节对在此过程中学者提出的不同观点、起草委员会产生的争论与妥协都将进行详尽地阐述,以尽最大努力诠释起草者对被保护团体问题的最初展望,以及最终形成“民族、种族、人种及宗教”此种规定的原因。第二章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来详细论述被保护团体问题现行的主要规定。在国际法层面,因目前现行的国际公约基本都直接沿用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被保护团体问题的规定,并未做任何修改和变动,所以本文选取了其中国际影响力较大的几份公约进行重点阐述,具体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本节中将重点阐述这五份公约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过的讨论、发生的争议、曾经尝试过的修改,以及最终未能进行修改并沿用原先规定的原因。在本章的第二节中,将从国内法出发重点论述做出了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不同规定的国内法规范,其中本文选取了两种类型的不同规定,一类是较为突破性的规定,即在国内刑法中规定灭绝种族罪的被保护团体的外延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包括具有同种特质的所有团体,这种规定在法国《刑法典》、爱沙尼亚《刑法修正案》以及加拿大《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中有着显著的体现。另一类则是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上稍作补充或删减,这类规定在秘鲁、巴拉圭、立陶宛等国的刑法中有所体现。第三章将从案例入手,结合案例发生的历史背景,总结不同法庭对被保护团体问题的看法。本章根据目前国际上对灭绝种族罪有管辖权的法庭的设立情况,选取了两个最具代表性的法庭,即卢旺达刑庭、国际刑事法院。而针对这两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笔者则选取了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最为鲜明的案例,即阿卡耶稣案、巴希尔案进行剖析时。本章将首先介绍案件的历史背景以及焦点问题,然后将详细介绍法庭在其最终判决中对焦点问题的解释和认定,同时将对法庭的认定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第四章将结合第二章和第三章的介绍和分析,对被保护团体问题进行从内至外的梳理,具体将从被保护团体的外延、内涵以及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展开。在第一节被保护团体的外延方面,首先将对“团体”一词的含义和选定这个词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被保护团体;随后在被保护团体的外延问题进行论述时,将从目前主流的两种学术观点来分析,具体包括限缩性外延理论和开放性外延理论。本章的第二节将着眼于被保护团体的内涵,这一部分将对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为主的国际法规范中普遍规定的四类被保护团体——“民族、种族、人种及宗教”的内涵进行分别的阐述,结合公约的起草文件和当前学界的观点,分别阐述起草者在最初制定公约时对四类团体的内涵的理解,以及其在目前的国际法体系下的解释。除了四类团体的内涵解释外,本节中还将介绍一种特殊的种族灭绝对象,即“自身团体”,这种特例并未为被保护团体理论创设新的类型,因为这种屠杀自己同属的团体的情况认定最终还是将归类于四类团体的某一类中,但是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有利于更好地认知被保护团体问题和灭绝种族罪。本章的最后一节将详细论述在实务中对四类团体进行判定的标准,因为这个问题并非制定法律规定时的既定话题,起草文件也因此并未能为这个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所以这一部分将主要以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认定团体性质时采用的方法为基础,具体将分为客观认定标准、主观认定标准和混合认定标准三部分来详细论述。第五章将分为三节来具体阐述完善被保护团体理论,以及惩治灭绝种族罪措施的建议。首先在第一节中,将结合上文对被保护团体的外延和内涵的解释,分析当前学界主流的被保护团体理论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以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过于严格的解释可能会限制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限缩的列举方式不足以应对未来较长时间内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因此在第二节中,将就上述的两个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按照措施实现的难度和时间长度从大到小包括:通过习惯国际法对被保护团体的内涵进行补充、通过修正案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被保护团体的规定加以补充,以及通过对被保护团体内涵的解释扩大其保护范围。在最后一节中,将再次重申研究和完善被保护团体理论对惩治灭绝种族行为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据此简单提出打击灭绝种族行为的一些建议,这一部分将从世界各国所能承担的国家义务以及国际组织可以采取的国际措施两部分来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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