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重要支点。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业能否健康发展。自199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基本不变,存在较大问题与缺陷,已明显滞后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是“物业税”第一次名正言顺的在官方文件中出现。“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即理论界和社会民众对开征物业税问题特别关注。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在《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把有关开征物业税问题列入发改委的工作计划。物业税究竟要不要开征?应该如何开征?目前尚处于酝酿阶段。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我国房地产税制纷繁复杂,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和缺陷。房地产占有环节和流转环节呈现出“重流转,轻保有”不平衡现象,导致资源畸形配置。特别是保有阶段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收水平相对偏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更不利于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一次性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批租制度。2009年土地出让金款项的飙升,让“土地财政”再次受到重点关注。高额土地出让金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比例很高,间接推高了地价和房价,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为了稳定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做到“明租、正税、清费”,实行土地年租制,简化开发流转环节的税费,合并保有阶段的税种并按房地产价值统一征收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