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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变得复杂。成文法因其自身有着滞后性、语言模糊性等固有缺陷,近来年在我国各地民事司法实践中,常有无法律根据或依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得到的司法结果不公平正义的情况发生。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我国的法官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仅有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现有法律规则的权力,而“禁止拒绝裁判”又是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故在现实审判中,一旦遇到“无法可依”的案件时,法官就陷入了两难境地。在实践中如遇到此类情况,通常都是报上一级法院、等待最高法院的批复或者司法解释等等,但是这种被动消极的行为无疑带来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法、民事活动的最高指导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又被各国的民法学家称为“帝王条款”,所以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在无法适用法律规则或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规则的理论梳理、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查阅本领域内的大量及有代表性的文献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总结出当前该问题的研究状况、主流学术思想以及本人对该问题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适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搜集相关案例,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分析研究该案例额的司法适用。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进行研究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在现司法实践中实现“帝王条款”的作用,尝试解决了诚实原则的司法适用和维护成文法权威性、稳定性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并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主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