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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一种类存在物,具有类本质,这就意味着只有个体和类实现统一,主体之间才能够和谐相处。然而,时至今日,由于各种原因,人类仍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争斗,这种争斗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刑事被害人和加害人就是被忽视的一类社会群体,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是整个案件的当然主体,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他们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必然影响他们对刑事诉讼途径的介入,特别是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目前存在观念落后、立法不明、标准不一、执行不力等缺陷,已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根据交往行为理论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合意途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本文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来研究刑事诉讼合意途径问题,对于丰富和拓展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现状,论文的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第二章介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内涵。首先对其产生的理论渊源进行探究,其次介绍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介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的选择,并对它与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的内在逻辑进行阐述,并且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合意途径的种类,主要从被害人和加害人参与诉讼的三种合意途径来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辩诉交易、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点介绍刑事调解、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以及它们在诉讼中起到的积极作用。第四章分析刑事诉讼合意途径之一—刑事调解,详细介绍其涵义和特点,并对刑事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状以及面临的困难做一分析,最后结合交往行为理论给我们的启示,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调解程序。第五章介绍刑事诉讼合意途径之二—刑事和解,分析刑事和解的涵义及其特点,并对其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做一概括,结合交往理性的理解,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