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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与发展,购物网站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数量激增。在购物网站与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商标权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主观过错无疑是最为核心的要件。虽然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定的突破性尝试,但购物网站上假货泛滥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有鉴于此,笔者主张购物网站应当对其网站上的经营者和商品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而不仅仅是扮演一个中立技术提供者的角色。以此出发点,本文从传统侵权法理论入手,从注意义务的确立和违反两个层面对购物网站主观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进行界定,结合现有案例分析购物网站主观过错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障碍及成因,并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购物网站的法律定位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主观过错在其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鉴于购物网站与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相似性,对二者进行类比分析,类比的目的在于为购物网站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提供借鉴。第二部分从传统侵权法入手,采用过错的主观性分析方法和客观性分析方法,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注意义务的确立和违反两个层面具体刻画购物网站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并进而分析此等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第三部分从衣念公司诉淘宝公司系列案件入手,根据第二部分提供的框架归纳整理出购物网站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路径,肯定法院作出的积极尝试的同时,指出购物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及其成因。第四部分针对购物网站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本着购物网站应当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的基本态度,在充分分析了购物网站因提供增值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定位变化的基础上,提出购物网站应当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并通过对审查对象的界定和审查义务标准的设置将购物网站的主动审查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违反主动审查义务构成过失,由此引发对购物网站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的质疑,进而提出我国应确立商标间接侵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