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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司法改革对于我们现今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审判方式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与我们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也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原因。在本文中,我以西方社会的司法为参考对象,从其理念到具体的运作进行初浅的论述,其目的无非是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更好的药方。在我看来,由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二律背反的现象,使得在具体实施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法官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维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在文章中我更多地是以法官为线索来论述西方司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西方司法的理念。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司法权进行了界定。通过对西方学者关于司法权论述的考察,我认为司法权应以狭义上来加以理解,即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基于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使得其与行政权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其次论述司法权在整个国家结构中处于一种平衡器的地位。<WP=3>因为司法权不但能对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一种制约,而且还能对市民社会中的私权利进行保障。最后阐明司法权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即通过法官所行使的裁判权实现正义。第二部分,论述西方司法的运作规则。首先是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则。司法独立是整个司法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保证司法权可以按照一种既定路径的运行,否则就会损害司法权的本质特性。进而表明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所要具备的要件。其次是关于程序正义的规则。程序正义的理念是西方司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核。“程序是法律的核心”正是对其很好的概括。进而表明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所要具备的要件。再次是关于法官选任制度。通过对法官的教育、法官的内在品质、严格的遴选过程以及职业群体的形成四个方面表明西方社会对于法官选任的重视程度和严肃性。第三部分,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一种展望。首先论述我国历史上法官所处的一种角色,表明我国不存在西方法治社会中的法官。其次论述我国司法的现状。司法不能完全独立、程序正义的缺乏、法官选任的落后等现象的存在使得我们的司法改革步履维艰。最后指出我国司法改革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第四部分,由于笔者是以西方司法为参考对象,并进而以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找到一种路径依赖,因此在这里我指出了法律移植化和法律本土化的关系问题,以此作为本文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