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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条文内容的规定预示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一大进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也随之带来一系列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新课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体系中具体制度的设置与司法实践有相当差距,这些差距的存在不仅使我国打击腐败犯罪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而且会给我们诉讼和追回腐败资产造成障碍。如何正确理解本罪,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本罪,从而实现法的实然和应然的协调统一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植和借鉴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是与世界接轨的先进理论成果。在本文中结合我国国情,从四个部分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问题。论文第一部分以本罪的立法背景为出发点,阐述本罪出台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重点讨论本罪的构成要件,详细地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第三部分对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区分,以方便对该罪名作出更深刻的理解。第四部分针对本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在实践中法条和实践操作之间衔接不恰当之处进行分析论证,对此提出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