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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版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承担的责任,或者基于某种关系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间接”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辅助侵权,指引诱、教唆、故意帮助或者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替代责任,指某人基于一定的关系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间接”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侵权活动。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要求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替代责任人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法律上的监管义务;(2)替代侵权责任人因该侵权行为而获得了行为人的财产利益。(3)替代责任人对直接侵权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替代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Infringement)辅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辅助侵权责任成立要有主观过错;二是辅助侵权责任要求辅助侵权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诱导、教唆或者实施了故意帮助。此种侵权责任仍主张过错责任归责,即要求行为人对侵权行为认知。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四章,计四万余字。本课题专门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做一梳理、比较研究。第一章是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概述,主要通过美国的一些案例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历史作了简介,同时对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作界定;第二章探讨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从经济、权利的限制、权利的扩张以及利益平衡角度论证了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第三章从比较法角度比较鉴别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设,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的立法有关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事项,得出了我国共同侵权理论不足以解决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问题的结论。第四章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提出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