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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但要支付相应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信息知识的知悉权利,同时也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三者间的平衡,从而促进科技进步,人类文明发展,因而说,研究法定许可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给传统法定许可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通过网络,作品传播的范围广泛、速度迅捷,手段也异常简便,这在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因网络的虚拟性、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给著作权人保护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带来了新的难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法定许可都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已凸显出了其的不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网络普及的需要,且相关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法定许可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越加困难。面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当今社会的现实发展,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来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真正意义上体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本文供分为五个部分,首先阐述了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其次,从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三方面论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然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论述各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中对该制度的规定,且与我国现今有关规定做比较,在结合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定许可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即扩充适用至P2P技术和数字图书馆领域,二是完善著作权人的声明制度,三是完善著作权人的付酬制度,四是消除与《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差别,以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