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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之下,一种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协商,由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赔偿、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因此对加害人进行从宽处理的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伴随着传统刑事司法理论上的困境,刑事和解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冲突应对模式而存在。刑事和解既能够帮助犯罪人确立新的生活态度与行为模式,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又能够帮助被害人恢复损害,重建其安全感。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纳并应用于刑事案件中。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有意义的探索。正是基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身价值和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赋予其合法地位。这标志着我国的法治进程迈向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重要一步。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只是刚刚开始,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明确的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运用理论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就我国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含义、性质及特征的基础之上,针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而为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刑事和解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概况,通过对比西方国家的发展概况进而分析总结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与启示,以期为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是着重论述了我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深入解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一些地方。第四部分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笔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包括确立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健全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机制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