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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家庭暴力在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法律界定,目的是借鉴国外较完善的家庭暴力立法。通过阐述传统社会文化因素和权力控制本质纵向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引申出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要求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其中,人权主流化意识是其内在推动力,妇女人权和社会性别观念是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依据。英国的不妨害法令和占有法令的申请到执行程序、美国家庭暴力鲜明的的刑事化特色和加拿大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力支持,结合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及难点进行透析,得出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必须专门立法,从人权视角对家庭暴力的双方关系进行界定,用社会性别意识统领立法。系统规定“民事保护令”对“受虐妇女综合症”以暴制暴行为适用无过当防卫、严格公安接警和检察院审查建议三种司法介入模式来保障人权,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