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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电子信息技术的的普及应用,人类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给生活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网络安全所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违法犯罪活动也大量跟随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情况,电子数据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广泛出现。根据电子取证的技术分类和我国法律的框架结构,可以把电子取证制度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电子设备内部数据的获取,可以理解为“电子计算机取证”,第二类是以电子方式获取证据,这类电子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取证的方式和形式,一般将其归类为“技术侦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规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实现有效电子证据取证,必将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本论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方法,选题目的、意义和选题背景。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对其进行相互比较分析,提炼出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外延,从而完成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性认识与把握;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有证据属性的多样性、易受破坏性和收集的高科技性;以及对电子证据与其他形式证据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及面临的问题。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与方法主要有打印、拷贝、制作司法文书、查封、扣押、公证。电子证据取证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有对电子证据取证认识不足;立法缺失,电子证据的应用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电子证据取证、证明力的采用标准不一致;技术水平低,电子证据应用中审查判断成为难点;缺乏数据共享,取证难度大。第四部分是国外电子证据取证立法与比较。经过前后几十年的发展,国外的电子证据取证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相关的技术产品和方法较为先进和成熟,对应不同的需求已经发展出了深入细化的电子证据取证、鉴定工具和方案。通过对电子证据法的立法机构、取证主体和取证技术方面进行比较,反观我国在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领域的发展,为电子证据取证提供宝贵经验。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的对策与建议。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方向,在电子证据立法上也要跟得上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对电子证据立法的模式进行选择,以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采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确立电子证据取证的原则;提高认识,在思想认识和司法应用中客观公正;加大电子取证能力建设,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加强设备投入;加强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建设,制定电子证据识别指导性标准,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加快电子数据共享立法步伐,保障信息、数据及时共享,实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