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刑民界限研究——以马某敲诈勒索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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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普通民众在享受市场经济下丰富的商品和优质服务的同时,也同样伴随着不良商家的困扰,自身合法权益频频受到侵害。鉴于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以及高昂的时间、金钱成本等因素无法满足消费者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即时需要,消费者往往借助自身力量维权,最为大众熟知的方式是网络曝光或上访举报,但囿于处事经验不足或内心急切,他们采取的维权手段往往缺乏理性,手段难免过激,一些有敲诈勒索表象实质却是过度维权。由于过度索赔现象频发且方式不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置不尽相同,有些案件因入罪标准而引发理论界与公众的广泛关注。基此,本文试从一个具体案例着手,运用刑法相关理论分析考察过度维权行为的性质。文章除去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4000余字。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点。首先介绍“马某敲诈勒索案”的基本事实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简要归纳整理各方的分歧意见,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后续针对性探讨提供样本和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展开相关法理的分析。依据侦诉审辩四方争辩的罪名,分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接本案事实对各方争议的焦点进行系统具体分析,以期明确该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内容。首先,界定过度维权的法律涵义,分析维权行为及其特点,过度维权的概念及性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确认维权属于权利行使的合理范畴,过度维权才具有逾法的性质。其次,具体分析过度的维权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由于本案主要是围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形成争点,在此,细致分析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行为的本质特征,说明维权过程中实施非法行为的方式,考察维权者要求他人行使义务时能否形成对对方的精神强制,紧接着采用社会相当性的衡量尺度,探讨过度维权行为达到威胁、要挟他人的具体程度,即从定质和定量层面,整体分析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再次,对照对照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主观超过要素,对过度维权人的意志内容作出清晰鉴识和阐释,最终通过刑事推定的方法,对过度维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作出合理判断。最后,比较分析维权中超额取财或强硬取财行为,比较分析刑法规定“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和行为动机,强调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一般应当具有无事生非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具有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特定动机和目的,尤其在经济纠纷中,尽可能采取非刑罚化方法解决问题,避免刑法不当私人关系和私人生活空间。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上述法理分析,结合具体案情,确认马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可归纳为:第一,马某没有虚构、夸大损害事实,举报内容真实,采取的手段是被民事法允许的行为;第二,马某行为没有达到迫使侵害经营者不得不交付财物的程度,因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求;第三,马某系出于维权目的索要的赔偿数额,因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索赔的具体限额而不能证明其违法,进而不能仅凭索赔数额较高就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考虑,既然马某索赔诉求是正当合理的,言语和行动上略有过激,属于事出有因,不能就此认定行为人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即不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四部分:由本案分析得到的启示。首先,法律的功能都是定分止争,民法和诸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都具有这一基本功能,由于刑法只是最后保障法,因此面对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情形,不宜动辄启动刑事法,对其给予刑事制裁,而应让位于其他法律调整。第二,在一个权利多元化的时代,应当考虑提升公力救济的效率,拓宽消费者维权途径,真正帮助民众及时有效维权,而不宜一罚了事。第三,在一个权利多元化的时代,还应对行使权利的行为人多一分的宽容,法律也应当为私力救济留下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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