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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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能够在章程中采取“另有规定”的形式作出有关限制,这一规定为有限公司通过章程作出不同于《公司法》一般性规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个性化安排提供了可能性。然而,纵观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似乎很难再找到有关的线索以对于“另有规定”作出更进一步的理解和分析,这种模糊性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的大量产生。实质上,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规定不明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数量上并非少数,甚至基于不同法院对于这一规定的不同理解,案例裁判矛盾的情形也有所存在。因此,文章尝试对于有限公司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认定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文章除引言、结语外,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以指导案例96号引出文章的思考,进一步针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类案分析,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裁判思路,理清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并据此梳理出了我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的有关问题,即章程修订的效力之争以及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之争。文章第二部分则分析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以及价值冲突,探讨了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基础的同时,阐明据此引起了多种价值冲突,为下文确立有关原则进行铺垫。其中,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包括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固有属性、章程的性质、《公司法》的规范依据以及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价值冲突则包括公司自治与股东权利之冲突、资本多数决与中小股东保护之冲突、团体意思与个体意思之冲突以及人合性与资合性之冲突。文章第三部分则对如何认定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之效力边界作出分析,探讨了国内代表性的效力边界认定理论,针对文章第一部分所明确的两个问题,围绕章程限制程度之争以及章程修订的效力之争,梳理了支持公司自治以及重视股东权利行使的不同理由。与此同时,还针对比较法视阈下不同国家的代表性制度安排作出分析,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以期为我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之效力认定提出可行之策。第四部分系文章的重点,为我国进一步确定有限公司章程限定股权转让之效力,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出了有关建议。其一,确立审查章程设限条款效力的抽象原则,包括合法限制原则、合理限制原则以及股东平等原则;其二,确立章程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边界,在尊重章程自治的同时,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以剥夺股东的退出权,但原则上则认可强制转让及有关价格条款的效力;其三,确立章程修订中后续设限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首先明确资本多数决原则,此外不做特殊的区分,采取和初始章程一致的抽象原则以及效力边界认定;最后,在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转让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但股权转让不能生效,也就是说股权未能发生相应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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