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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无论是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还是“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其涉及到的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使消费者遭受到极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构建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使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能够发挥作用,最终达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目的。虽然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大规模侵权的相关规定,但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导致食品大规模侵权难以有效的得以认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加害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必须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进行系统化、制度化的研究。本文以“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为题,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点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分析食品大规模侵权特殊性;最后将大规模侵权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构成要件研究。首先是对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违法性和食品大规模侵权加害人的认定;其次是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再次是涉及食品大规模侵权因果关系的同质性和复杂性和证明的困难性;最后是对食品大规模侵权归责原则的认定。第三部分:阐述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首先介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政府的先付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等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法律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国外法考察。首先从民事实体法方面主要考察了市场份额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从程序法的角度考察了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和选定代表人诉讼;最后考察了责任保险和专项救济基金制度。第五部分:完善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对策。首先实体法方面完善包括市场份额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优先赔偿人身损害;其次是丰富、完善我国的诉讼救济制度;最后完善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的赔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政府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