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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是所有制度构建的基础,一个时代的人性论影响着其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而法律制度的精神与内涵对人性论的延续也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之间也必然内含着相互呼应、相互作用的关系。人性善恶问题是伦理道德准则的基本问题,也是人类思想的重要问题。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人性善恶的探讨已世代沿袭了两千多年。对一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理解并不能局限于制度本身,而应该是凭着对一个民族长期积累的民族精神与伦理道德准则的深入解读来合理地运用法律与刑事证据制度,来解决司法过程中的难题。因此对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性善恶学说的预探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据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案件查明、诉讼、审判的始终,尤其是在刑事领域。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经历了朝代的更替,变动次数多,因此并无完整的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仍然存在许多特殊的价值,对当代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也有宝贵的借鉴作用。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人类的任何文明最终都将回归到对人性问题的研究中。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任何行为,无论表面上与人性相隔多远,它们最终都将回溯至人性。因此不论是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抑或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司法程序,人性论都是其设立的基础。中国刑事证据传统中崇尚“无讼”的刑事证据制度价值追求;亲亲相隐、干名犯义等维护伦理的刑事证据方法以及顺应人性的限制刑讯取证方法,无不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的内在统一关系。但是,任何事物间的关系总是一体两面的。在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流变的进程中,不乏出于肯定人性、保护伦理的目的而设立的刑事证据制度。同时,亦存在许多与人性相违背的刑事证据制度。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证人拒证权的缺失、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备以及刑讯逼供现象的泛滥。其与人性论间都存在冲突,根源就在于立法者未能对人性有完全的把握。由于传统刑事证据制度与现今刑事证据制度在法律价值追求上具有继承性,因此传统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人性的关注与不足对于我国现今证据制度的完善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