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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但是,人们对严打的看法却各不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肯定说。一般为司法部门所推崇,不少学者也持此观点。他们从我国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出发,认为严打是必要和及时的。第二、否定说。持此说者从根本上否定了严打。他们认为严打不能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并且严打使我国刑法趋于重刑化。第三、反思说。他们认为严打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严重的弊病。作者认为,对严打的评价必须用辩证的方法,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对于严打我们既要看到它存在的合理性又要正视它的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进入了深刻的转型期,犯罪形势空前严峻,国家在没有其它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只有用严打来遏制犯罪,是其现实合理性。历史合理性是指传统法律文化在严打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国家执政者来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罚世轻世重”理念不仅为封建帝王推崇而且也受到他们的青睐。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有着强烈的报应情感和报应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报应刑思想依然深入人心。严打的历史合理性在于“刑罚世轻世重”“报应刑”等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很强的生命力。另外,从政治视角看严打也有其合理性。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犯罪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政治统治的威胁和挑战。严打与政治挂钩并密切联系又使我们从政治视角看严打时,发现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肯定严打有其合理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认清其局限性。严打的局限性可以概括为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微观方面的不足主要有三点:第一、严打决策时科学化不足。严打往往由领导人说了算而没有经过广泛的科学论证。第二、严打实施时法治化不足。严打刑事政策在运作过程中同刑事法律存在冲突,与法治存在紧张关系。第三、严打实施的结果可能导致对犯罪人人权的侵犯,其缺乏现代刑事政策的人权保障理念。严打在宏观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其对基本刑事政策的背离上,它不能和基本刑事政策协调配合,以至整个刑事政策体系效果不良。最后,在遵循刑事政策科学原理与借鉴国外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科学建构。第一、坚持科学原则,由“重重”向“轻轻重重”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转变。第二、坚持法治原则,由刑事政策政治化向刑事政策法律化转变。第三、坚持人权原则,由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向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