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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刑事立法重点规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针对受贿罪也构建起相应的立法体系,颁布了诸多的刑法解释,以此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在当前社会各界对待反腐败呈现出高压态势,受贿行为被人深恶痛绝。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的明确适用来有效打击受贿犯罪,保护法益。受贿罪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相关成果众多,但依然还有诸多有待厘定和需达成一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研究以受贿罪为对象,旨在深入分析和探讨受贿罪所面临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本研究还以问题意识为出发点,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详细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并通过归纳、整理、分析对受贿罪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结合受贿罪的疑难问题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类描述,明确争议焦点,为课题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以客观描述的方式回顾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变化,并阐释了当前受贿罪所呈现出的新变化、新特点,以此能够更为清晰的认识受贿罪的发展脉络,对受贿罪特点的掌握有利于在立法、司法中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第三部分则着重探讨了受贿罪的“贿赂”范围。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财物说”已经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随着贿赂范围的越来越广,“利益说”能够将范围进一步扩展,有利于将部分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范围之内。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受贿罪的停止形态。重点介绍当前受贿罪既遂和未遂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指出停止形态的判断应当与法益侵害相结合。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以及斡旋受贿。本部分也对上述三种客观行为的既遂和未遂进行了类别化的分析,以明确不同受贿行为的既遂和未遂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则深入阐释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围绕“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的争议是该要件是主观要素亦或是客观要素。近来,还有相当部分的学者主张取消该构成要件要素,本研究也支持这样的主张,并进行了具体的论证。最后一部分则以共同犯罪为核心,探讨了受贿罪的共犯司法适用问题。首先,列举了受贿罪主要涉及的共同犯罪类型,结合不同主体进行了展开。其次,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予以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