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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十多年的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本上形成以股份制改革为主要模式的农村商业银行运行体制。在改革实践中,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目标选择问题,是以追求盈利的商业化发展为目标,还是坚持服务“三农”的政策性目标,亦或是将盈利目标与服务“三农”目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对此,政府和学界均非常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机制。由于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历史属性、“三农”的特殊性、政策性要求以及改革后的商业化发展需要,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应当单纯以某一目标为导向,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目标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需要互利共生,实现二元目标协调发展。然而,受到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制约,尤其是二元目标融合机制缺失,改革实践中往往出现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目标冲突。为了满足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二元目标相容性发展诉求,需要适度限制盈利性、发展服务性,建立一套融合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最大化发挥机制的效能,一方面要有科学的理论作为基础,另一方面要有法律制度提供保障。因此,要结合实证抽象出现有的机制设计,引入激励相容理论,构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二元目标相容的法律机制。基于上述思路,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以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为契入点,提出如何解决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文章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由此梳理了农信社股份制改革模式、改革目标、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激励相容机制理论方面研究现状的文献述评,是本次研究的前提。第二部分是简述我国农信社股份制改革,通过分析改革历程、改革模式和改革动因,进而得出改革的二元目标目标,是文章研究的基础。第三部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导致二元目标冲突的的法律问题,主要从从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服务“三农”法律保障不健全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激励相容机制的实践与表达,首先论述激励相容机制理论;其次论述改革中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原则;再次以J农商行为例分析激励相容机制在J农商行改革中是如何实现的。第五部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激励相容的法律机制优化,作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分别从法人治理机制的法律完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监管规则、构建服务“三农”的法律制度保障、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文章的创新点,和大部分关于农村信用改革的研究方法不同,文章以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二元目标为切入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相容,找出导致二元目标不相容的法律问题,引入激励相容机制。以J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为例,通过实证分析,证论证激励相容机制在改革中的可行性,采用经济理论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搭建分析研究框架,在该理论基础与实证相结合的思路下,提出我国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建立激励相容的法律机制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