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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每个人日常可能接触不到高利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高利贷一直广泛存在于我国社会中。从我国高利贷入刑第一案“涂汉江案”开始,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一直引起了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争议。“于欢案”虽然主要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民间高利贷这一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再次引入了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2019年10月21日,我国刑事法律文件1正式将高利贷纳入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款进行调整,为长久以来的争议画上了一个暂时的句号。但是两高两部《意见》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将高利贷纳入非法经营罪是否可以平息学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争论呢?笔者认为高利贷问题还值得我们继续研究,为高利贷的各项立法工作提供建议。本文第一章将通过分析高利贷的判定标准和其内部分类,把高利贷分为“个人借贷关系”和“职业放贷关系”;然后梳理学者对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和如何入刑的各种争议,为后续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将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高利贷,特别是“职业放贷”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惩罚的必要性,分析高利贷入刑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第三章将从“职业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和“职业放贷”纳入非法经营罪会造成轻罪重处两方面分析将职业放贷纳入非法经营罪的不当性。第四章将采取比较法研究,分析当代不同国家高利贷立法,期望为当下我国高利贷立法提供借鉴。最后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职业发放高利贷罪的立法建议。本文的重点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在本文第二章中,笔者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涉近几年来高利贷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来进行实证分析。不同于以往价值理念的分析,笔者将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针对我国近几年涉高利贷刑事案件高发和严重侵犯涉及社会治理、人身财产各类法益等态势进行分析,总结得出高利贷入刑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本文的第三章中,笔者针对有些学者对于高利贷入刑问题中,国家到底是惩罚高利贷“经营性”特征还是“高利率”特征的争议,结合新出台的两高两部《意见》,逆推得出立法者是看到职业放贷者既有“经营性”同时又有“高利率性”的双重特征。正是在这种双重特征驱动下“职业放贷”不仅容易滋生上、下游刑事犯罪,甚至容易滋生滋生黑恶势力集团,同时这种“地下钱庄”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不良影响,立法者必须通过刑法设定一定的底线,避免高利贷肆意疯狂的发展,引起我国社会的动荡。在后续立法建议中,同样考虑高利贷这种双重特征,设置多重入罪条件,对高利贷问题仅作底线上的规定,设置职业发放高利贷罪,不对个人借贷关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