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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发展极快的当下,高新技术一再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共同作用下,人工智能技术也在社会生活中开始广泛应用。虽然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属于弱人工智能,但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改变也可以是巨大的,在这其中,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是社会所大为期待的技术之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是道路交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这一技术将根本改变现有的道路交通模式,同时也能有效地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增强人群移动性、缓解道路交通拥堵、节约社会成本,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也并非绝对安全,尤其是在其仍处于发展和试验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全面会导致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在实践中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并进行分配。我国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应当汲取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责任认定、责任分配、配套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结合各类责任认定学说进行讨论,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规定,对制造者、相关企业、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受害者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地确定和分配,使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合理的责任认定。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与学术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讨论,对我国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责任认定方式与立法提出了完善性建议与创新性论述。本文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主要的论述方式为绪论部分对研究本论题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思路和结构进行简述;正文部分首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进行确认,并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交通责任现状进行概述,其次对域外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的相关立法和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探求其对我国制度建立的启示,再次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如何进行认定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讨论,最后对我国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带来的挑战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的制度建立进行展望;结论部分将对正文的论述进行总结。正文在第一部分主要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相关学说,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与自动化分级做出了整理和分析。域外国家将自动驾驶的概念界定为在没有人工操作和干预之下,依靠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的车辆自主行驶。我国的相关文件中,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的界定为在无需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技术。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协会(SAE international)划分标准,本文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六个等级并逐一展开论述,得出在不同自动化等级的情况下,对驾驶进行主导的主体也有所不同,而导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也应该根据相应的主导主体发生变化的结论,确认现存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主要为L3-L4的登记,同时为后文的相关论述奠定基础。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域外国家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的立法情况,分别就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立法进行研究,并最后总结得出各国在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立法上的共同点以及可借鉴之处,为我国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美国作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积极引导者,先后有内华达州、佛罗里达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亚州等4个州通过了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如内华达州的511法案,即属于美国早期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英国有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认定的相关法案为2017年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而不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进行产品责任的追责。德国联邦议院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发展实际,该次修订对基本概念、许可条件、责任归属等相关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清晰的表述,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在德国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清除了一定程度的障碍。欧盟国家侧重于使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对驾驶者进行解放,同时,其在立法方面通常采用双轨并行的方式,一方面加快制定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修改现有法规促进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能够更快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通过对世界各国现有的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立法尝试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域外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立法主要有五大特点,即具有技术标准的间接性、采取了有限的行驶制度、多根据自动化程度分级来对应实际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进行责任分配、信息安全和证据提供以及在保证金、保险金及基金的制度上进行了规定。正文第三部分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深入分析。首先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讨论认为人工智能不能够作为单独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再用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认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动物侵权责任以及雇主替代责任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并结合单一主体说、共同责任主体说等,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进行综合认定,即需要根据实际事故发生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归责,而无法将责任一并交由某一方进行承担。在这之中,主要进行责任承担的应当是制造商,对其产品缺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使用者根据其过错范围和程度进行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保险制度也能相应的减轻制造商的责任负担。同时,监管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文第四部分是讨论我国法律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对。首先对责任认定规则的构建原则进行确认,认为现阶段的构建原则应为救济受害人与鼓励技术发展并重。责任认定规则首先是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责任认定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但由于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相关规则纳入现行法规中,会呈现不同规定分散于各种法规之中的现象,不仅会显得混乱,也会导致不同法规中的规定或许会互相冲突,或者对某些规定有所遗漏的现象发生,因此将其统一归纳成章节甚至独立立法终究会成为大势所趋。同时,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认定的应对架构中,还需要健全监管制度,即政府及相关机构对事前监管、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加强,一方面能通过严格的制度管控减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给出更为清晰的归责路径。同时还需要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即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赔偿基金制度以及信息使用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使被害人得到更及时的救济。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立法是为了科学地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规制,对制造者、相关企业、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受害者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确定和分配。由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自主性”并不能够使其获得法律主体的资格,因此仍需要依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以及其实践现状,对其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后,吸取域外国家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对责任认定、责任分配、配套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结合单一责任主体学说、共同责任主体学说等相关学说的论述,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强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寻依据,并完善相关规定,使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道路运行合乎法律规则,同时也在其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时有责任认定和分配的法律依据。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实践方面,我国的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开始了研发和实验,在责任认定的立法方面也应该随之而上,共同促进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快速合理的发展和普及,同时也为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融入作出示范作用,并提供宝贵的参考借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