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weich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科学技术发展极快的当下,高新技术一再改变着人类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共同作用下,人工智能技术也在社会生活中开始广泛应用。虽然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属于弱人工智能,但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改变也可以是巨大的,在这其中,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是社会所大为期待的技术之一。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是道路交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这一技术将根本改变现有的道路交通模式,同时也能有效地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增强人群移动性、缓解道路交通拥堵、节约社会成本,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也并非绝对安全,尤其是在其仍处于发展和试验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全面会导致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在实践中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并进行分配。我国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应当汲取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责任认定、责任分配、配套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结合各类责任认定学说进行讨论,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规定,对制造者、相关企业、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受害者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地确定和分配,使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合理的责任认定。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与学术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讨论,对我国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责任认定方式与立法提出了完善性建议与创新性论述。本文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主要的论述方式为绪论部分对研究本论题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思路和结构进行简述;正文部分首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进行确认,并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交通责任现状进行概述,其次对域外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的相关立法和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探求其对我国制度建立的启示,再次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如何进行认定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讨论,最后对我国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带来的挑战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的制度建立进行展望;结论部分将对正文的论述进行总结。正文在第一部分主要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相关学说,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与自动化分级做出了整理和分析。域外国家将自动驾驶的概念界定为在没有人工操作和干预之下,依靠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的车辆自主行驶。我国的相关文件中,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的界定为在无需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技术。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协会(SAE international)划分标准,本文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六个等级并逐一展开论述,得出在不同自动化等级的情况下,对驾驶进行主导的主体也有所不同,而导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也应该根据相应的主导主体发生变化的结论,确认现存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主要为L3-L4的登记,同时为后文的相关论述奠定基础。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域外国家的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的立法情况,分别就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立法进行研究,并最后总结得出各国在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立法上的共同点以及可借鉴之处,为我国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美国作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积极引导者,先后有内华达州、佛罗里达州、密歇根州、加利福尼亚州等4个州通过了自动驾驶车辆的法律,如内华达州的511法案,即属于美国早期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英国有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认定的相关法案为2017年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而不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进行产品责任的追责。德国联邦议院对《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针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发展实际,该次修订对基本概念、许可条件、责任归属等相关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清晰的表述,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在德国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清除了一定程度的障碍。欧盟国家侧重于使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对驾驶者进行解放,同时,其在立法方面通常采用双轨并行的方式,一方面加快制定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修改现有法规促进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能够更快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测试。通过对世界各国现有的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立法尝试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域外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立法主要有五大特点,即具有技术标准的间接性、采取了有限的行驶制度、多根据自动化程度分级来对应实际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进行责任分配、信息安全和证据提供以及在保证金、保险金及基金的制度上进行了规定。正文第三部分是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深入分析。首先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讨论认为人工智能不能够作为单独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再用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认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动物侵权责任以及雇主替代责任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并结合单一主体说、共同责任主体说等,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责任进行综合认定,即需要根据实际事故发生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归责,而无法将责任一并交由某一方进行承担。在这之中,主要进行责任承担的应当是制造商,对其产品缺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使用者根据其过错范围和程度进行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保险制度也能相应的减轻制造商的责任负担。同时,监管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文第四部分是讨论我国法律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对。首先对责任认定规则的构建原则进行确认,认为现阶段的构建原则应为救济受害人与鼓励技术发展并重。责任认定规则首先是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责任认定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但由于将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相关规则纳入现行法规中,会呈现不同规定分散于各种法规之中的现象,不仅会显得混乱,也会导致不同法规中的规定或许会互相冲突,或者对某些规定有所遗漏的现象发生,因此将其统一归纳成章节甚至独立立法终究会成为大势所趋。同时,我国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认定的应对架构中,还需要健全监管制度,即政府及相关机构对事前监管、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加强,一方面能通过严格的制度管控减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给出更为清晰的归责路径。同时还需要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即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赔偿基金制度以及信息使用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使被害人得到更及时的救济。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立法是为了科学地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规制,对制造者、相关企业、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受害者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确定和分配。由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自主性”并不能够使其获得法律主体的资格,因此仍需要依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概念以及其实践现状,对其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后,吸取域外国家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进行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对责任认定、责任分配、配套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结合单一责任主体学说、共同责任主体学说等相关学说的论述,并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强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寻依据,并完善相关规定,使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道路运行合乎法律规则,同时也在其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时有责任认定和分配的法律依据。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实践方面,我国的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开始了研发和实验,在责任认定的立法方面也应该随之而上,共同促进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快速合理的发展和普及,同时也为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融入作出示范作用,并提供宝贵的参考借鉴依据。
其他文献
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是居民文化精神层面需求增长的重要引擎,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凸显,其中影视业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力。大量企业基于低资源消耗、高回报收益的经济目的进军影视业,中央政府基于价值观培育、文化输出的战略作用培育影视业发展,影视文化产业的成长在多个主体的推动下步入高速发展阶段。影视企业发展过程中常常呈现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经营特质,在这种特殊经营特征的影响下,企业
企业的投资效率和融资约束是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发展面临严峻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化形势,经济出现下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有效地进行国内经济结构改革、优化利用新型经济资源、优化公司的投资活动和提高投资效率,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和提升经济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融资约束问题来源于企业的投资行为对资金的需求,当企业面临融资约束时,会影响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投资效率。本文在对融资约束以及投资效率的国
近年来,宽松的宏观经济条件使得金融行业充分竞争,其中,证券行业竞争亦日趋激烈,整体净佣金水平已经降至历史低位,各家证券公司传统经纪业务市场受到饱和压力,不断挤压利润空间。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各家券商纷纷由以基础经纪业务为主导,向更加成熟的财富管理模式转型,而作为财富管理工具中重要组成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空间也随之扩大。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高净值客户群体日益壮大,资产管理业务已不再是极少
在“给付行政”背景下,随着行政主体需要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形逐渐增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尚不完善,如何判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大多数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或者明确列举的形式表现,再加上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容易与其他法律问题发生交叉,学界对
自我国大批优质企业远赴海外上市以来,学术界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讨论便愈加热烈,从企业发展的现状及市场的需求来看,特殊表决权结构的允许设立是合理且必然的。随着港交所、上交所对于上市规则的修订,我国已有很多企业选择以差异表决权结构成功上市。虽然双层股权结构有稳定创始人控制权、融资过程中防止股权稀释、抵制恶意收购等优势,对于其引入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我们依然需要多加关注,从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及企业规定等多方
动量作为一种最有趣的异象,被证实广泛存在于各个发达国家的市场中,但是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的中国股市,却被证实没有显著的月度动量效应。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中国股市虽然不存在动量效应,但可能存在残差动量效应。由于残差动量一直被认为是加强后的传统动量,因此该发现打破了一些动量与中国市场的传统观点,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残差动量、动量以及中国市场之间关系。本文主要研究并探讨了残差动量与传统动量在中国股市
作者采用吸附破类(5Lf/0.5ml)对245名健康成人进行2~3针基础免疫,再肌注大剂量(36Lf/0.5ml)精破类加强免疫1针,可获得大量高效价免疫血浆。用低温乙醇法制备3批人 TIG,其破伤风抗体效价为240~330IU/ml,较原血浆的抗体浓缩13~18倍,各项生化及生物学指标均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制品的稳定性良好。临床验证中,第一阶段观察20名健康成人,肌注 TIG1ml(250IU)后
慈善捐赠在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已将民间慈善事业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开创性的社会意义。个人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公民的社会捐赠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近年来,我国慈善捐赠主体仍然是企事业单位,公民的社会捐赠处于较低水平。现有研究从不同学科领域探究影响个人社会捐赠的因素,表明邻里效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对捐赠行为有显著影响,少有研究从社区环境中,探讨
随着科技技术的革新,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在web1.0时代人们以获取信息为主,web2.0时代人们既是网络社会的参与者,亦是网络社会中网络信息的生产者、接受者、传播者,以网络化和个性化为特征的Web3.0时代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多人工智能服务。而海量的网络信息内容,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生活,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充斥了诸多不良有害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的网络信息等。同时,因网络社会的发散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普及与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渠道的变革,非结构化数据以及众多社会间关系信息数据大量涌现,基于信息技术的大数据与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交叉融合成为一大趋势。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来,大数据社会治理逐渐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的热议话题。如此背景下,我国政府治理已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断出现各种新问题、新状况,这就要求传统的公共决策模式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