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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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它的法理基础是法律之公平诚信精神及侵权责任自负原则。一般而言,适用过失相抵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受害人的行为不当、损害原因具有结合性、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可抵性及受害人主观上与有过失。其中对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具有重要作用的是受害人的过错和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是受害人主观上对自己采取了不忠实态度,客观上表现为对自己保护义务的违反,以致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起到了助成作用,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对过错中故意的判断宜采取主观过错理论,而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客观过错理论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对加害人过失的判断,通常是以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对受害人过失的判断,我们应该把这个标准人限定为“处理自己事务的合理之人”。就受害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一般情形下,受害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和认定加害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标准保持一致,特殊情况下,比如在涉及事故责任保险的特殊案件中,可以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标准的选择宜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适用过失相抵,因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不同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应有所偏重。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应当主要按照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来确定责任有无及大小。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当主要比较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范围。适用过失相抵,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要有所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可适用过失相抵,但基于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理念,也要对其适用进行限制。当第三人与受害人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身份与生活关系一体性或合作经营关系时,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该过错可视为受害人的与有过失,加害人可以此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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