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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的普及使用,道路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也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适用的理论基础,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立法例,比较我国交通事故的立法发展,并通过案例研究,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受害人保护的司法对策及立法方案。 本文首先研究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论述了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矫正正义理论和理性理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危险分担理论。同时考察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主要立法例:德国从过错推定责任到无过错责任;法国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美国虽然没有以制定法明文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但各州越来越多采取保险制度作为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变;英国采取过错责任与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通过对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及主要立法例进行分析,论证了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后,本文研究了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发展及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条中所指的“高速运输工具”范围是否包括一般的机动车存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处理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在此规定下,如果受害方无法证明肇事方的过失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确立了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进步;同时,该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更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间存在冲突之处,且由于配套立法滞后,救助基金制度至今未能真正建立,受害人遇到肇事方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的情况时往往陷入难以获得赔偿的困境。除此以外,实践中还存在较多对受害人保护不足的地方,例如遗腹子的利益得不到救济、群死群伤事故处理尚有不当、赔偿标准不一致等。 最后,本文论证了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加强受害人保护的力度。在立法完善方面,笔者则从建立与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入手,论述救助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完善其救助功能;提出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次通过对侵权法一审稿、侵权法二审稿以及梁慧星建议稿、王利明建议稿、侯国跃建议稿中相关内容的比较分析,提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责任承担、好意搭乘、死亡及残疾赔偿的赔偿内容、胎儿的法律保护等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会给机动车使用者带来过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