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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大量出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尚未构建起来。权利遭受侵害亟需救济和救济制度的缺失之间的冲突,使得公益诉讼成为一个探讨热点。我国学界对公益诉讼亦展开热烈谈论,基本上形成这样一个共识: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在三大诉讼之外建立一种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1但是,至于应该构建何种模式的公益诉讼制度,则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主流观点是主张在我国建立一元二分的公益诉讼体制,即在我国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此制度中则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大分支。 本文除前言与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公益诉讼概述,主要通过对公益诉讼一般理论的介绍和公益诉讼与一般群体性诉讼(包括美国集团诉讼、法德日团体诉讼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的比较研究,对公益诉讼概念作一个严格界定。 第二章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主要介绍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我国在目前法律制度不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客观条件下,检察院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并且只能是权宜之计,不应作为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首选。 第三章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详细论述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权理论、当事人制度(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和判决既判力理论的冲击和挑战,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向和初步设想。 第四章为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主要从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机制、公益诉讼系属中原告的处分权两方面论证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制度,应当如何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益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如果本文对公益诉讼发展有任何一点裨益,作为一个诉讼法学子,我心欣慰。